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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浙江高院、浙江侨联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天平 2020-09-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方案


1. 总体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按照诉源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在侨务工作领域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借助我省各类涉侨纠纷化解渠道、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和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积极推进涉侨纠纷的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2. 协调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浙江归国华侨联合会联络维权部分别作为法院系统和侨联系统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日常联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总结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3. 确定重点。确定青田县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等涉侨纠纷较多、前期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法院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示范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归国华侨联合会在省内复制、推广试点工作示范法院的成熟经验。


4. 专门机构。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涉侨诉讼服务中心”“涉侨调解中心”等涉侨诉讼服务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涉侨审判事务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海外联络员等沟通、协调工作,深化涉侨服务整合实践成果。


5. 侨联架桥。充分借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的纽带作用,通过“海外联络员”等联络、服务平台,铺设涉侨纠纷沟通桥梁,“以侨为桥”,依法开展协助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充分调动海外侨领和侨胞的积极性,促进涉侨纠纷妥善化解。


6. 资源共享。探索利用现有的全省海外联络平台,如青田县人民法院和文成县人民法院已有的海外联络点,侨联的海外联络站等,实现全省资源共享与协作。


7. 经费保障。对于涉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场地租赁、人员培训、通讯、交通、文印、补贴等费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形成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8. 诉前预警。侨胞通过投诉、申请协助、反映情况等形式向当地归国华侨联合会要求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归国华侨联合会调处未果,且当事人可能寻求司法救济的,该归国华侨联合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出诉讼预警,告知相关调处情况和背景信息。


9. 审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大、复杂、敏感的涉侨民商事案件后,应及时通报同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并层报省高院相关部门;经归国华侨联合会协调处理后,涉侨纠纷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转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或归国华侨联合会发现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涉侨民商事案件较为重大、敏感时,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将该纠纷的背景信息通报受案人民法院。


10. 案件反馈。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侨民商事案件,归国华侨联合会来函会商的,收函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予以反馈,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还应将处理情况事先层报省高院相关部门。


11. 诉前调解。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在处理涉侨民商事纠纷时,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减少纠纷成讼率;必要时归国华侨联合会可邀请人民法院或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参与,共同研处解决方案。


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涉侨纠纷,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法院可在立案前将纠纷委派给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调解。各级侨联应当做好对接,对纠纷积极开展调解。


12. 诉仲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可以设立仲裁对接窗口,引导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


13. 公证对接。各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联系,搭建诉讼公证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涉侨诉讼文书公证的最多跑一次。


14. 委托调解。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政策性、行政性问题或需要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同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先行调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一方为侨胞的涉侨民商事纠纷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当地归国华侨联合会进行调解。


15. 特邀调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侨民商事案件时,可邀请同级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人员或辖区内有一定威望的侨胞侨眷、律师等兼任人民观察调解团成员,共同化解纠纷。


16. 借力科技。在涉侨纠纷化解中推广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在线送达等线上平台基础上,增加“智慧侨联”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最大限度地方便与满足侨胞侨眷的司法需求,实现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17. 司法确认。涉侨民商事纠纷在诉讼前,经归国华侨联合会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办理。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归国华侨联合会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与确认。经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 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在省级层面设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推进涉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日常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会商机制等。在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敏感的涉侨民商事纠纷时,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协调工作小组,由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的相关领导共同参与调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9. 定期会商。在全省侨胞比较集中的地区,人民法院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年至少会商一次,相互通报辖区内涉侨民商事纠纷的情况动态和中央对涉侨工作的部署要求,共同研究工作重点和对策。


20. 协调联络。在全省侨胞比较集中的地区,人民法院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应确定专人担任涉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协调联络员,负责具体的协调联系工作,切实提高调处工作的效率。


本方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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